编辑同志:
我朋友王某最近归还了我2万元欠款,但之后不久,检察院找我追赃,说王某还给我的钱是他贪污而来的赃款。请问,我是否应将这2万元退还给检察机关?
健春
健春同志:
赃款赃物必须追回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。司法机关依法追回赃款赃物在法律上有两层含义,一是对犯罪分子非法处置他人财物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;二是通过追赃尽可能减轻或者挽回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。因此,凡是赃款赃物,只要有可能追回的,司法机关都必须追回。不能因为第三人没有任何过错,是善意取得赃款赃物,就不追赃。
民事法律行为有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之分。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合法有效,整个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。王某与你的借贷行为属于双方的法律行为,只有借贷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合法有效,才能达到产生、变更和终止民事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。王某在案发前与你缔结了合法有效的民事借贷关系并获取了借款,但在还款时却用贪污而来的款项清偿借款,因为王某对贪污得来的款项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,因此,王某用赃款清偿借款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,不能产生终止双方民事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,你也不能因为自己单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些要件,就取得赃款所有权,你应将2万元退还检察院。
赖新桂